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742號
TPDV,107,司促,5742,2018042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7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森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國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瑪黑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晏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瑪黑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