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686號
TPDV,107,司促,5686,2018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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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6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福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零肆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柒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
  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
  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5686號)
  (一)債務人楊福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
     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04月08日止累計252,241 元正未
     給付,其中235,745 元為消費款;15,296元為利息(
     2017/11/2~2018/04/08);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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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