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6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福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零肆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柒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
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
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5686號)
(一)債務人楊福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
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04月08日止累計252,241 元正未
給付,其中235,745 元為消費款;15,296元為利息(
2017/11/2~2018/04/08);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