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6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陳浩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史考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影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影蔚
賴格緯
林柏丞
鹿宇萱
一、債務人史考特國際有限公司、陳影蔚、賴格緯應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參仟捌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二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史考特國際有限公司、陳影蔚、林柏丞應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貳拾肆萬玖仟玖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
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史考特國際有限公司、陳影蔚、林柏丞、鹿宇萱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肆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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