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634號
TPDV,107,司促,5634,201804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6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陳浩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史考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影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影蔚 
      賴格緯 

      林柏丞 

      鹿宇萱 

一、債務人史考特國際有限公司陳影蔚賴格緯應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參仟捌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二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史考特國際有限公司陳影蔚林柏丞應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貳拾肆萬玖仟玖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
  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史考特國際有限公司陳影蔚林柏丞鹿宇萱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肆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史考特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