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615號
TPDV,107,司促,5615,2018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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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6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傳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陸佰零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貳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
  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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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