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5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代 理 人 林韻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大富(原名黃謙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貳佰伍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八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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