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504號
TPDV,107,司促,5504,2018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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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5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代 理 人 林韻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大富(原名黃謙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貳佰伍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八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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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