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4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國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請求違約金暨手續費新臺幣294 元之依據(契約或法
律上依據)為何?違約金、手續費之金額數額各為何?各如
何計算(請列出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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