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318號
TPDV,107,司促,5318,201804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3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泓緯(原名潘威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伍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