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295號
TPDV,107,司促,5295,2018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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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2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程園昌 

      程穎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零柒佰零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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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