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2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禹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捌佰肆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四.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參仟壹佰陸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九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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