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099號
TPDV,107,司促,5099,2018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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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0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嘉德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司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伍佰零參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5099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24652999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年12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50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218934、24652997、24652999。
  釋明文件:催繳函及欠費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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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德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