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0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希望之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石孝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欣潔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李欣潔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相對人之戶
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李欣潔之第一類建物謄本(建物
座落新北市○○區○○○街000 巷0 號)。
二、請陳明對相對人李欣潔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
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三、聲請人催告相對人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由相對人或同居親
友、代理人簽收之郵政回執或其他已收受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