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04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蔡明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郁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曾郁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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