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999號
TPDV,107,司促,4999,2018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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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9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丹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惠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參拾萬壹仟貳佰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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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