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997號
TPDV,107,司促,4997,2018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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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9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國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參仟玖佰參拾陸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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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