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947號
TPDV,107,司促,4947,2018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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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9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吳妙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 衡 

      蕭立智 
      吳孟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伍佰參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4947號)
  (一)緣債務人蕭衡於民國102 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蕭立智吳孟雯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 元整
     ,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2 筆,計新臺幣71,072
     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
     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
     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蕭衡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餘本金53,531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
     ),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
     蕭立智吳孟雯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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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