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8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高啟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淑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陸佰壹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捌拾捌萬伍仟陸佰柒
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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