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897號
TPDV,107,司促,4897,2018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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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8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高啟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淑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陸佰壹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捌拾捌萬伍仟陸佰柒
  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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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