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834號
TPDV,107,司促,4834,201804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8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王源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宛君 

      施寧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叁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4834號)
  (一)緣債務人施宛君前就讀景文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
     施寧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
     據新臺幣800,000 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出具之
     「撥款通知書」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
     共申借2 筆貸款金額分別為42,878元及42,878元,並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或中斷後滿一
     年之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
     計算,開始分2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
     或利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
     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15% 計算),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
     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施宛君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06 年10月1 日
     起,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19,333元及
     利息、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
     第七條之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施
     寧生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
     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
     8 條第1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
     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