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728號
TPDV,107,司促,4728,20180417,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7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舒蘭(即台視套房投資大廈管理負責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廖蔚瑄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 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 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 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台視套房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 因大廈之電梯更新工程已完工,相對人積欠電梯更新分攤費 ,共計新臺幣9,800 元,經催繳置之不理,故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請求給付等語。聲請人之上開聲請雖提出台視套房投 資大廈臨時會議決議公告、106 年度臨時性第一次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紀錄、電梯故障修理記錄表匯款存摺影本、催繳存 證信函及郵政回執等件為證,惟依聲請人所具民事補正狀所 載,相對人已於民國107 年2 月5 日出售台視套房大廈房屋 (即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0弄00號5 樓之9 ),且依聲 請人所提出之催繳函之郵政回執,催繳函係由台視套房投資 大廈(即聲請人)為相對人代收,且未釋明有轉交相對人, 因之,此催告顯不合首揭規定意旨,催告不合法,聲請人請 求相對人繳納電梯更新費用,於法不符,不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