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218號
TPDV,107,司促,4218,20180427,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2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和里大溪地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玉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文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參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