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973號
TPDV,107,司促,2973,2018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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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9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川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思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晶瀅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 事訴訟法第117 條、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 支付命令亦有適用。若支付命令聲請不合程式,經定期間補 正,逾期未補正,得以程式不合法予以駁回,先予敘明。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陳晶瀅發支付命令,請求給付管理費,惟 未於聲請狀蓋用印文,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3 月6 日裁定命於文到後7 日內,補正管理委員會及其法定代理人 印章,裁定於107 年3 月14日送達,聲請人迄未補正,依首 開法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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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