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洋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陸培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米尼旅店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 永
一、債務人米尼旅店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合洋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清償新臺幣柒佰柒拾肆萬捌仟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王永應向債權人陸培麟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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