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619號
TPDV,107,司促,2619,20180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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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洋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陸培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米尼旅店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 永 
一、債務人米尼旅店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合洋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清償新臺幣柒佰柒拾肆萬捌仟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王永應向債權人陸培麟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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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洋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米尼旅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