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7年度,69號
TPDV,107,司,69,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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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許照惠即歐科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歐科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許照惠歐科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歐科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歐科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一0六年六 月二十七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清算、選任其為清算人,業 向本院呈報,茲歐科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業於一0六年十一月 三十日清算完結,且已繳納稅額、無滯欠稅捐,並已造具清 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所得申報書及收 據、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並向本院聲報在案,經歐科生醫股 份有限公司指派其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並獲其同意,為此聲 請指定其為歐科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 本院民事庭本院隆民康一0六年度司司字第三七六號函、指 派書、同意書為證。
三、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一0六年度司司字第三七六號呈報清算 人事件卷宗審認結果,核無不合,爰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 條規定指定許照惠歐科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 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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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許照惠即歐科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科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