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9號
TPDV,107,勞訴,9,2018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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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9號
原   告 許兆平
      林燕芬
      王楚驊
      陳文金
      鐘于菱
      方萍虹
      周森怡
      徐嘉鴻
      陳靖涵
      楊佳臻
      廖凱偉
      余泰萬
      黃淑惠
      陳柔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蔚芯律師
被   告 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介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8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陳文金「住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部分,應更正為「送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主文第三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有關原告林燕芬陳文金鐘于菱方萍虹周森怡徐嘉鴻陳靖涵楊佳臻余泰萬黃淑惠陳柔廷部分」應增列「廖凱偉」;事實及理由欄貳、一關於「李泰萬」應更正為「余泰萬」。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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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