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119號
TPDV,107,勞訴,119,2018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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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19號
原   告  葛若默(LOUIS GREMEAUX)

訴訟代理人  李晏榕律師
       簡 婕律師
被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貝賀名(RAMI BAITIEH)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6日裁 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3月2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亦 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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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