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111號
TPDV,107,勞訴,111,2018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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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11號
原   告 林以婷
      齊先隆
      陳俊瑋
      翁肇谷
      李遠葳
      張軒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优億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优億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地址,係在臺北市 ○○區○○路0段00號3樓,業據原告於起訴書記載明確,並 有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 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誤向本院起訴,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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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优億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