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簡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劉芳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能汽車百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請求被上訴人
給付民國104年2月全勤獎金新臺幣(下同)1,000元、應歸還之
責任扣款1,500元、加班費53,062元、資遣費4,775元、失業給付
損失15,918元、老年一次金給付損失13,264元、精神慰撫金12萬
元、不當解雇爭議期間薪資484,500元,總計694,019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1,400元,惟其中104年2月全勤獎金1,000元、加班
費53,062元、不當解僱爭議期間薪資484,500元,合計538,562元
之裁判費8,76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
裁判費二分之一即4,380元(計算式:8,760元÷2=4,380元),
是本件應先行徵收7,020元(計算式:11,400元-4,380元=7,02
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5,700元,尚應補繳1,320元(計算
式:7,020元-5,700元=1,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