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908號
TPDV,106,重訴,908,201804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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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08號
上 訴 人 林花文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雅卿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10,
7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3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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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