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08號
上 訴 人 林花文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雅卿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10,
7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3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