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2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涂志翔
被 告 美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翊鳳
被 告 張宇君
蘇敬仁
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0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美圓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設址「新北市○○區○○街○○○號四樓」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路○○○號三樓之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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