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26號
上 訴 人 三群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璨蓬間請求履行債務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參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拾捌萬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