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債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326號
TPDV,106,重訴,1326,2018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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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26號
上 訴 人 三群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璨蓬間請求履行債務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參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拾捌萬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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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群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