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育芬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金蘭
上列上訴人林育芬與被上訴人黃金蘭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7 年2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7 年3 月2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同年3 月26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迄今未繳納上訴費 等情,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查。 依前所述,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