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29號原 告 林鐘源 林鐘甫 蔡泉榮 呂文祥 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律師被 告 龔書泉 龔思栗 龔書鳳 龔小芬 龔書聖 莊秋敏 楊鳳鳳 楊美齡 楊明玉 楊明鈴 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楊月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7日下午13時5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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