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129號
TPDV,106,訴,4129,2018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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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29號
原   告 林鐘源 
      林鐘甫 
      蔡泉榮 
      呂文祥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律師
被   告 龔書泉 
      龔思栗 
      龔書鳳 
      龔小芬 

      龔書聖 
      莊秋敏 
      楊鳳鳳 
      楊美齡 
      楊明玉 
      楊明鈴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楊月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7
日下午13時5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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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