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08號原 告 劉品均訴訟代理人 許文棋律師被 告 吳愽洋(原名:吳博洋)訴訟代理人 蔡文育律師被 告 李瑞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四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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