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108號
TPDV,106,訴,3108,2018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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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08號
原   告 劉品均
訴訟代理人 許文棋律師
被   告 吳愽洋(原名:吳博洋)
訴訟代理人 蔡文育律師
被   告 李瑞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四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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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