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毅弘(原名:葉寰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間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456號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8,
7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9,915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