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續字,106年度,1號
TPDV,106,續,1,2018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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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續字第1號
 
上 訴 人 新豐田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瑜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
  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
  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向
  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
  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七十七之十三條、第七十七之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德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繼續
  審判事件,上訴人對民國一0七年三月十二日本院一0六年
  度續字第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
  而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上訴利益)按上訴人撤銷和解後、請
  求之金額新臺幣(下同)柒拾陸萬陸仟陸佰零叁元計算,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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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德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豐田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