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54號原 告 薛檸瀞訴訟代理人 胡大中律師被 告 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寬成訴訟代理人 許永展律師複 代理人 佘宛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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