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06年度,54號
TPDV,106,消,54,2018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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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54號
原   告 薛檸瀞
訴訟代理人 胡大中律師
被   告 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寬成
訴訟代理人 許永展律師
複 代理人 佘宛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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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