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90號
TPDV,106,建,90,20180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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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90號
上 訴 人 瓏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瓏承
被 上訴人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邦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3 月6 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107 年3 月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 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憑, 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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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瓏承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