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7號
反 訴 原告 弘將建設工房即林玉珠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反訴被告建築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
事件,查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
佰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捌拾捌元
,迄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
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唐于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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