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64號
上 訴 人 伍勝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清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譜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61萬39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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