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6年度,50號
TPDV,106,家訴,50,2018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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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家訴字第50號
原   告 陳俊宏 
      陳俊吉 
      陳俊男 
兼前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陳俊豪 
被   告 陳慈恩 


法定代理人 易艷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附表一「遺產項目欄」所示被繼承人林月英之遺產,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林月英於民國96 年1月23日死亡, 兩造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林月英所遺如附表一「遺產項目 欄」所示之遺產尚未分割,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就 被繼承人林月英所遺如附表一「遺產項目欄」所示之遺產, 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裁判分割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 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被繼承人林月英於96 年1月23日死亡時,其遺留如附 表一「遺產項目欄」所示之遺產,兩造為其繼承人,應繼分 比例如附表二所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臺北 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在卷足佐(見本院卷第7 至13



頁),堪信為真正。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上所列之門牌號碼臺東市○○○街00號即台東市○○段000 ○號建物暨坐落之臺東市○○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房 地),業於被繼承人林月英生前即95年10月19日以買賣為登 記原因移轉登記予原告陳俊吉之子陳冠廷、陳冠鈞,嗣再於 96年8 月9 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予原告陳俊吉,現 所有權人為原告陳俊吉等情,有系爭房地異動索引、土地及 建物謄本等件附卷足稽(見本院卷第49至50頁、第73至77頁 ),足見系爭房地非屬被繼承人林月英之遺產。又本件查無 不得分割之情形,惟因被告長期居住於大陸地區,故兩造迄 今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等情,有被告法定代理人易艷芳入出境 紀錄等件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30頁),堪信為真實。從而 ,原告訴請分割並無不當,應予准許。復審酌被繼承人林月 英所遺如附表一「遺產項目欄」所示之遺產性質、經濟效用 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認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 所示為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㈢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此為家事事件法所準用,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而分割遺產之 訴,性質上屬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 告訴請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但被告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 得不然。且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 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 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起訴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 有不同。從而,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然關於分 割遺產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應繼分比 例負擔,始為公平,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 項但 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附表一:
┌──┬────────────────┬───────┐




│編號│ 遺 產 項 目 │分割方法 │
├──┼────────────────┼───────┤
│1 │臺灣銀行中和分行迄105 年11月23日│按如附表二所示│
│ │止之帳戶存款新臺幣(下同)4,774,│應繼分比例分配│
│ │659 元暨其孳息 │之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迄96年1 月23日之│按如附表二所示│
│ │帳戶存款427 元暨其孳息 │應繼分比例分配│
│ │ │之 │
├──┼────────────────┼───────┤
│3 │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82│按如附表二所示│
│ │5 股暨其孳息 │應繼分比例分配│
│ │ │之 │
├──┼────────────────┼───────┤
│4 │華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038 股暨其│按如附表二所示│
│ │孳息 │應繼分比例分配│
│ │ │之 │
├──┼────────────────┼───────┤
│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9,590 股│按如附表二所示│
│ │暨其孳息 │應繼分比例分配│
│ │ │之 │
├──┼────────────────┼───────┤
│6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506股暨│按如附表二所示│
│ │其孳息 │應繼分比例分配│
│ │ │之 │
├──┼────────────────┼───────┤
│7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6,191股│按如附表二所示│
│ │暨其孳息 │應繼分比例分配│
│ │ │之 │
├──┼────────────────┼───────┤
│8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418│按如附表二所示│
│ │股暨其孳息 │應繼分比例分配│
│ │ │之 │
├──┼────────────────┼───────┤
│9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24│按如附表二所 │
│ │3 股暨其孳息 │示之應繼分比 │
│ │ │例分配之 │
├──┼────────────────┼───────┤
│10 │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68股暨其│按如附表二所示│
│ │孳息 │應繼分比例分配│




│ │ │之 │
├──┼────────────────┼───────┤
│11 │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更名│按如附表二所示│
│ │前:金尚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應繼分比例分配│
│ │128 股暨其孳息 │之 │
├──┼────────────────┼───────┤
│12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2股│按如附表二所示│
│ │暨其孳息 │應繼分比例分配│
│ │ │之 │
└──┴────────────────┴───────┘
附表二:
┌───┬────────┬───────┐
│編號 │ 姓 名 │ 應繼分比例 │
├───┼────────┼───────┤
│ 1 │ 陳俊宏 │ 1/5 │
├───┼────────┼───────┤
│ 2 │ 陳俊吉 │ 1/5 │
├───┼────────┼───────┤
│ 3 │ 陳俊男 │ 1/5 │
├───┼────────┼───────┤
│ 4 │ 陳俊豪 │ 1/5 │
├───┼────────┼─┬─────┤
│ 5 │ 陳慈恩 │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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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尚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