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342號
上 訴 人 梅氏草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明謙間請求離婚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仟伍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阮蘭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