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閻崇楠(兼閻仙娥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律師(法扶律師)
閻香桃(兼閻仙娥之承受訴訟人)
閻嬌娥(兼閻仙娥之承受訴訟人)
閻國珍(兼閻仙娥之承受訴訟人)
李杜彩芳
杜秋菊
杜彩菊
被 告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嚴德發
訴訟代理人 張煥熙
林銘煌
黃安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閻香桃、閻嬌娥、閻國珍為原告閻仙娥之承受訴訟人,及由嚴德發承受被告國防部之法定代理人地位,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之 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取得訴訟能力之本 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 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75條、第176條、第 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閻仙娥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04年6月3日死 亡,其繼承人為第三順位之閻崇楠、閻香桃、閻嬌娥、閻國
珍,有其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見台灣高等法院105年度 上國字第12號卷第89頁、本院卷第43頁)附卷可稽,是應由 第三順位之繼承人即其兄弟姊妹閻崇楠、閻香桃、閻嬌娥、 閻國珍繼承,除閻崇楠已遞狀聲明承受訴訟外,其餘繼承人 迄今未向本院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另被告法定代理人已於 107年2月25日由馮世寬變更為嚴德發,有中華民國國防部全 球資訊網網頁可憑,被告迄今未由法定代理人嚴德發聲明承 受訴訟,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依職權裁定命閻香 桃、閻嬌娥、閻國珍為原告閻仙娥之承受訴訟人,及由嚴德 發承受被告國防部之法定代理人地位,續行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