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29號
TPDV,106,勞訴,29,201804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9號
原   告 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驊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複代理人  曾冠潤律師
被   告 吳家億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1/1頁


參考資料
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