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255號
TPDV,106,勞訴,255,2018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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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55號
上 訴 人 陳國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
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66,038元(計算式:471,460元+423,924元+70,654
元=966,0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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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