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55號
上 訴 人 陳國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
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66,038元(計算式:471,460元+423,924元+70,654
元=966,0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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