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02號
上 訴 人 惠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梅齡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宥竹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對於
本院民國107年3月2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41,5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
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
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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