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202號
TPDV,106,勞訴,202,2018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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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02號
 
上 訴 人 惠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梅齡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宥竹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對於
本院民國107年3月2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41,5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
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
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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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惠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