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317號
TPDV,105,重訴,1317,2018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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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317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吳佩書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統一速達股份有
限公司間給付報酬等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307,795元
本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10,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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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