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5年度,38號
TPDV,105,重勞訴,38,201804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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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敏恒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07 年2 月2 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㈠上訴
人上訴聲明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及自104 年11月1 日起按月
給付工資並提繳勞工退休金,且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
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
,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即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定之。又上訴人
為54年出生,於104 年10月31日遭被上訴人終止勞動契約時年約
50歲,距強制退休之65歲尚有15年,以此推算兩造間僱傭契約關
係存續期間以10年計,則上訴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所得受之利益
即應以上訴人每月所獲得之薪資新臺幣(下同)75,000元、勞工
退休金4,590 元乘以10年計算,即為9,550,800 元【計算式:(
75,000+4,590 )×12×10=9,550,800 】,且此顯較聲明第2
至3 項中請求被上訴人應自104 年11月1 日起按月給付上訴人至
復職日止之薪資及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高
,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550,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43,466 元,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
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7條亦定有明文,則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得暫免徵收第二
審裁判費71,733元(計算式:143,466 ÷2 =71,733)。㈡上訴
聲明第3 項關於請求提繳459,900 元,及第4 項請求給付284,25
9 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44,15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為12,225元,基此,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958元(計算
式:71,733+12,225=83,958)。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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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