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145號
TPDV,105,建,145,20180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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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宏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俞一欣榮邦投資有限公司因105年度建
字第145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玖仟柒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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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邦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