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宏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俞一欣、榮邦投資有限公司因105年度建
字第145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玖仟柒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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