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69號
原 告 林美伶
林文銓
林政雄
林好樣
林奕君
前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謝密等間聲請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蔡林柿、林丕典之繼承系統表。
二、原告應具狀追加被繼承人林敬章、林麟晃、蔡林柿、林丕典
之繼承人為被告,始當事人適格。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