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169號
TPDV,105,家訴,169,20180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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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69號
原   告 林美伶 
      林文銓 

      林政雄 

      林好樣 

      林奕君 
前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謝密等間聲請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蔡林柿林丕典之繼承系統表。
二、原告應具狀追加被繼承人林敬章、林麟晃、蔡林柿林丕典
  之繼承人為被告,始當事人適格。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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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