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587號
TPDV,104,訴,2587,20180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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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87號
原   告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應送達處所不明
原   告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應送達處所不明
原   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原   告 謝諒獲 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秀蓮蔡富吉、張明
道、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安分公司葉春麟黃靜娟劉幸
貞、黃怡菁、蔡技工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陳文
章、賴劍毅、羅郁婷、陳克明、陳彥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
,本院民國107年8月1日開庭通知不能送達,爰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對原告之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 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 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陳報訴訟文書送達之地址,均查無此址退回 ,是本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核與前揭規定相符,爰依職 權命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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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安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私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內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安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