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259號
TPDV,103,重訴,259,201804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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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曹素貞
      林宏沂
      李蔡花
      李木榮
      黃建清
      楊明義
      姚哲輝
      吳忠龍
      李淑孋
      黃明卿
      白金澤
      蔣玉明
      林燦銘
      黃金城
      鄭遠龍
      李明達
      林智豐
      黃裕欽
      楊玲
      陳智盛
      買鐘麟
      曾文莉
      楊珊瑩
      毛穎芝
      陳祈順
      莊郁玟
      黃金發
      秦祥瀛
      楊清柔
      曾品淵
      周威廷
      陳建忠
      王浩然
      陳麗愛
      高明賢
      高明華
      田孟卿
      高明聰
      黃月英
      黃蔡美華
      林智誠
      陳金暖
      吳月秀
      陳英美
      楊華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259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009 萬8,5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3,32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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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